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既有建筑分步实施节能改造,安排建筑节能资金激励节能推广……将于2009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大同市建筑节能条例》从法律层面上推动着建筑节能向规范化、标准化迈进。据悉,地市级城市出台建筑节能方面的法规,在全国尚属首次。
本市建筑节能工作起步早,成绩突出,有专门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在全市规划、建设等部门建立起了一套闭合式的监管链条,并率先在全省实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公示制度、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连续两年在全省建筑节能考核中名列第一。相关工作逐步走上轨道,建筑节能的立法要求提上议事日程。经过多次法律程序,最终于2008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通过了《大同市建筑节能条例》。
市建筑节能领导组办公室副主任、市建筑节能管理中心主任赵世斌介绍说,《大同市建筑节能条例》共7章40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一般规定、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激励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该条例明确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材料和产品,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同时规定对建筑节能项目进行能效评定,新建建筑工程项目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既有建筑分步实施改造,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筑节能资金支持开展建筑节能工作。另外,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如对建筑单位使用伪造的建筑节能能效标识或者冒用建筑能效标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